一、债权人配偶可以做原告吗
在某些情况下,若夫妻双方皆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则其中某位配偶可代其另一半领取相关的诉讼材料。但是,在涉及到离婚以及遗产等纠纷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债权人配偶共同原告需要哪些条件
当债权人在催收欠款时,倘若面临夫妻双方均拒绝偿还的情况,首先需要进行的是深入剖析该笔债务是否确属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若经证实确实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可要求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此项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一)所负担之债务应源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资金短缺;
(二)该债务源于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孙辈等法定义务的履行;
(三)该债务系因赡养年迈父母及祖父母等人伦义务而产生。若经确认债务确属夫妻共同债务,且夫妻双方互相推卸责任,此时债权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解决:(一)债权人可直接向夫妻二人提起诉讼,但前提是必须掌握二人确切的身份信息,如有身份证复印件将更为便利;(二)债权人可携带起诉书、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债务证明资料前往法院提起诉讼;(三)若法院要求债权人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债权人可考虑委托讨债公司前往当地民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例如若是夫妻双方同时成为某起诉讼案件中的原告或是被告身份时,其中一位配偶是有权利代为领取相关诉讼材料的。然而在涉及到离婚以及遗产继承等纠纷案件之中,由于双方所处的法律地位各异,比如一方作为原告,而另一方则为被告,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是哪一方都没有资格代替对方去领取相应的诉讼资料。